民事诉讼执行竞合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其实民事法庭在处理有些民事纠纷的时候就适用于执行竞合,执行竞合这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名词,通常也是在处理一些特殊的债务债权纠纷的时候会运用到执行竞合的。几乎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对于民事诉讼执行竞合的具体概念都是觉得非常的陌生的。
一、民事诉讼执行竞合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民事执行竞合的条件:
第一、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
第二、执行对象需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
第三、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
第四、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于某一时段。
民事执行竞合包括: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二、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民事诉讼执行竞合的具体概念也是比较好理解的,比如说在债务债权纠纷当中有两个债权人,并且这两个债权人所面对的债权人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两个债权人来说就形成了一种执行竞合的状态,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难保债务人能够同时弥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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