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解读
民法典》否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这种规定,明确了通谋虚伪制度。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过如下路径解决:
1、如果通谋又虚伪,则该法律行为直接无效;
2、如果只通谋不虚伪,则可能因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由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维护利益;
三、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表意人所为的是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否则缺少与之通谋的对象)
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虚假的,但又不同于戏谑行为(可期待对方知悉无真意);
3、须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故不同于真意保留(无意思联络);
4、虚假行为经常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的隐藏行为,此时双方虽然不希望发生所表示的内容,但却希望发生另外一种法律效果。(第146条第2款)
四、若要第146条所规定的通谋虚伪含义,需要掌握如下3点:
1、通谋虚伪与相对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间的区别;是否有意思联络
2、通谋虚伪与规避行为、信托行为以及间接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通谋虚伪行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后面几种行为都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积极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后者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参与人的意愿,作为目标的经济效果与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谋虚伪与隐藏行为之间的关系;阴阳行为 分别独立处理
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虚假行为无效,这个有利于表意人而不利于受领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与其通谋为之,受领人并无值得保护之必要;但对于被欺骗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为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虚假行为依然有效。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1],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此时可有两种立法模式:(1)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只有当法律行为无效有害于第三人时,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可能会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不妥。就第二种模式而言,较为妥当。此外,就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可主张善意取得;此外,如果存在欺诈情形,可主张撤销法律行为。
遗憾的是,《民法典》并未规定真意保留,但学说上一直存在。所谓真意保留,即表意人虽然作出了意思表示但却不希望按照表示内容发生效力。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详言如下:
1、表示并非出自真意并且保留所涉及的正是所要表达的法律效果;
2、须有表意人内心并不认为相对人知道他内心保留之意思,否则就属于戏谑行为,即表意人没有真意且可合理预期相对人知道其没有表示真意。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保留,如不知保留,则表示是有效的,表意人须受其约束,也即保留并无意义;反之若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留,则意思表示无效。
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遇到恶意串通,但是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此种行为将不会得到保护,若是司法机关的职员,也参与到了此种案件之后,受到的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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