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时间太长合法吗?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一、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三、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均规定了审理期限,同时也注明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时间和批准要求。所以,我们可自行对照自己的案件来看属于哪个时间范围,有无特殊审理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办案时长,我们应遵守;如果确实拖延,我们可向上级法院反应情况或者申请检察院督办。如果对法院办案时间太长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咨询本站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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