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肖像权图片被乱用,如何维护权益?
肖像权这一概念,已经越来越被公众熟知。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肖像权的重要性,以及肖像权被侵害可能对自己带来的损害。除了成人的肖像权问题,幼儿肖像权图片被乱用,我们又要如何维护权益呢?以下,将针对肖像权的定义和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解析,详细告知关于幼儿肖像权图片被乱用的维权形式。
一、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3项。
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他人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使用专有权。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可以通过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
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二、肖像权侵权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一旦有非监护人侵害幼儿肖像权,将涉嫌侵犯幼儿肖像权。
三、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监护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搞清楚个人情况,避免肖像权侵害为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如果以上内容无法解决你的问题,可寻找专业的律师为你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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