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案起诉状的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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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走在道路上可能会被某些高空掉落下来的物品砸伤。这个时候当然是需要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对你进行赔偿。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高空坠物的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责任人不太好确定。那么高空坠物案起诉状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高空坠物案起诉状的内容是怎样的?
2014年6月5日17时40分许,原告蒋某路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西路80号附近时,被被告李某经营的商铺广告牌(重约500kg)从高约3米处坠落砸伤。后蒋某住院治疗20天,累计花费了145901.39元医疗费及3200元护理费。期间李某支付了22800元的医药费。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无法与相关责任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受案后,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同时调查了解获悉,李某经营的商铺是从袁某手中租赁而来,而涉案广告牌是李某在承租商铺前就已经存在,李某接手商铺后,将商铺上的涉案广告牌内容进行了更换,李某系该广告牌的实际使用人。有鉴于此,本律师最初拟打算起诉袁某及李某,要求连带赔偿。但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导致最终只能起诉广告牌的使用者李某:
A、李某承租的该商铺并无产权,无法从房管局依法核实其所有人;
B、通过本律师走访高碑村村委会了解,涉案商铺虽然目前系袁某在对外出租,但是其原始所有人应为田某,田某过世后,该商铺由其配偶张某掌管,张某后又与袁某结婚,目前张某身体状况欠佳,已经被送到某敬老院,我们无法确定其行踪;
C、在本案立案前,武侯区人民法院组织我方及李某、袁某进行了一次调解,作了调解笔录,袁某承认商铺是她的,但是广告牌不是她的;
D、本律师拟通过公证周围商家的证人证言来锁定袁某,让商家作证,证明在李某承租该商铺前,涉案广告牌就已经存在,用来证明其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在涉及到这块问题上,我方与李某就公证费问题产生争议,李某不愿意出公证费,而原告更不愿意出钱,故到此,尚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广告牌与袁某有关。
综上,我方就只得先行就医药费起诉李某。
二、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医疗费123101.39元,同时判决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全由李某承担。
在这里小编给大家列举的是一个关于高空坠物的案件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高空坠物案起诉状主要是围绕着高空坠物的规则来进行的。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大家,起诉状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请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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