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介绍无效后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一、涉外婚姻介绍无效后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涉外婚姻如果没有遵循法律章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为涉外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3、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在中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必须遵照中国的婚姻法律。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结婚的,无论是中国人之间结婚,还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结婚,一样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而这里的中国法,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民法典》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所说的涉外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一定的程序,如何过认证合法,会被中国法律认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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