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在长久运转过程当中难以避免的就会遇到各种意外状况,既然要经营一家企业就得会解决面对问题。比如说对那些劳动者的生产密度较大的工作,要避免出现职工过度劳累,在操作器械过程当中就会一时疏忽导致的用工安全事故。好在现在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所以承担的经济压力也相对少一些,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者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即职工为实际赔偿的受益者。
《条例》的制定对企业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如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是由企业支付的。
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三、申报流程和申请条件
申报流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条件:
1、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但实际上工伤保险机构的财政也是来源于国家拨款的,所以工伤事故越,国家在经济上也是有所损失的。有个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担的,比如误工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等,而承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自然就是劳动者本人还有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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