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婚姻法,原配可以要求小三儿精神损失费吗
家事纠纷律师解答2.04W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对方有婚内出轨的情况,如果已经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您如果没有婚内过错,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如果您配偶存在出轨的情况,您仅可以向您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向第三者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
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对方有婚内出轨的情况,如果已经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您如果没有婚内过错,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如果您配偶存在出轨的情况,您仅可以向您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向第三者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
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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