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抚养费标准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升高,与之相关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等案件也逐渐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有子女的家庭必然会涉及到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不管怎样孩子与双方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在深圳抚养费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总结如下。
一、深圳抚养费标准最新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综上所述,深圳抚养费标准最新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是由经济实力及当地经济情况所决定的,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其次,在有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增加或减免抚养费,具体细则可参考上文。当您遇到具体问题存在困扰或无法解决时,小编建议您在线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会为您做出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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