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孕抚养权争议怎么处理
正常家庭的父母是有孩子的抚养权的,抚养孩子直到其成年。而且一般情况下抚养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抚养权变更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但是有的地方会出现代孕的情形,这是抚养权可能会有争议。那么上海代孕抚养权争议怎么处理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上海代孕抚养权争议的处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非所有代孕协议都当然无效,对此应依据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区分处理。例如,在满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件的前提下,有偿代孕协议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而无效,但无偿的、合乎社会公共道德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代孕应为有效。 当代孕协议无效时,子宫提供者即受托人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而基因提供者即生物学上的父母则并非当然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受托人在符合当前《收养法》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将代孕子女送养,而收养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收养,至于其是委托人还是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当受托人下落不明时,有权机关应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将代孕子女送养,其送养时应重点关注事实上已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且行使抚养教育职责的委托人,在无证据证明委托人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应依法确立其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由其行使监护权。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若承认生物学上的父亲为代孕子女当然意义上的法律上的父亲,那么就必须澄清于此父亲的配偶与代孕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内部,婚姻家庭之内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通过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条途径形成,其中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核心,以该类型为模型而通过拟制血亲构造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男女通过再婚而与对方配偶的亲子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两种。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再婚配偶的称谓,继子女是指后婚配偶一方对对方配偶的子女的称谓。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所出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成为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继子女,尽管在学理上仍存在否定性见解。
一般来讲,于此情形下婚姻无过错方依然可以与过错方的非婚生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必然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并不必然对继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适用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则进行调整,还需要依据其他标准进一步判断。
虽然有很多代孕的行为,但是代孕协议不都是有效的。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讨论其有效性。可以将代孕子女进行送养,但是对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进行合法的收养,这样才能避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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