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个人财产买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并且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小红与小明是再婚夫妻,2013年认识,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小明卖掉自己的房产得取330万房款,2015年小明用了350万买房及装修,房产登记在小红名下。后小红起诉要求与小明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吗,但双方对于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起诉离婚时房产价值约8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该房屋到底应该怎么分割?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小红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房屋可以视为小明对小红的赠与。
2、房屋是用小明婚前房屋折价款购买(即卖掉原来自己名下的住房所得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对均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小明名下,而是登记在小红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红应得房款的一半。
4、与第三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小红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小红获得的份额不是该房价值的一般,而是应该用该房屋的现值减去小明的婚前财产部分,剩下部分由夫妻平均分配。
那么,对于这个案子,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该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但同时也有一些共同点,即双方均应认可该财产确实是用了小明婚前财产所卖款项购买,但也确实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在分割该房屋时,应该减去小明婚前房屋卖房款的部分。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收人居住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生活水平等各因素,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给付小红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协助小明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也是皆大欢喜,以上结果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更多的是公民个人意见在私法上的体现。
从本案的分析来看,对于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至于每个个案应该怎么打,怎么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是每个律师在个人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法律的魅力就在于此,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分析和打法。这并不是法律的自相矛盾,而是律师之间以几之矛,攻击对方之盾,用己之盾,防对方之矛。这就需要看,你的矛是否足够尖利,你的盾是否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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