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地方,生态环境与我们的工作生活、生命健康等息息相关,当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时候,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规定不是刻板的,其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行为人不能免责。在发生了不可抗力之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于损害扩大的部分,行为人依然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并非因加害人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在因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由他人承担民事责任,则有悖于公平观念,因此,受害人的过错通常可成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来决定是彻底免责还是减轻责任。通常来看,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
3、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除受害人和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生态环境的破坏的原因属于上文中所述的情形,那么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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