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此抵销行为的目的是旨在消灭其中一方的债权,但是另一方的债权也不是会没有原因就进行消灭。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清偿、提存等方式来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其抵销所采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够与对方的债权相抵的一系列方式来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着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是其抵销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其中的主动债权是接受转让得来的,也是应该要属于可用来作为抵销的债权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动地债权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来抵销的。而对于被动债权来说,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履行期则有所不同,与还没有达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时,可以是作为主动债权方已经放弃了履行期相应的利益,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限,也是应该属于可抵销的范围之内的,因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过此时对方能够取得抗辩权而已。
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是可以用于抵销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适合用来抵销的。
第四个条件是被动的债权是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一部分的被动债权是不应该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之内的,比如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债权。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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