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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两人发生分歧起争执,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聊天群中,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基本案情

兰某红某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红某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兰某,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兰某“下三滥”,还将兰某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兰某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兰某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兰某起诉称,红某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其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红某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红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红某答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使用“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兰某,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兰某的名誉权。同时,兰某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至群中,不构成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红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兰某的名誉权;二是红某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兰某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某兰某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红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兰某的评价。红某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兰某,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兰某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兰某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兰某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红某选择公布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兰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红某 “转述评价”侵犯了兰某的名誉权,公布兰某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红某停止对兰某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兰某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红某还须赔偿兰某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