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抚养权纠纷
魏某(女)与崔某(男)于2016年5月相识,随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7月开始同居。2017年2月,魏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告知了崔某,后经双方及家长协商,决定留下孩子,并让双方尽快结婚。但是,此后崔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婚期。直到2017年10月,魏某生育一子。在魏某坐月子期间,发现崔某与他人仍有感情纠葛,后双方多次因此及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直至魏某被赶出家门,与孩子分开。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未果。2018年5月,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孩子由魏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解决同居关系解除后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优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处理。本案中,判断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判决理由如下:首先,在2019年3月1日孩子被原告抱走之前,孩子一直与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在一起,已形成较为熟悉和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原告在诉讼期间使用非正常手段擅自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客观上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保持成长环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从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原告在居住环境、收入情况及时间充裕度等方面均不如被告优越,故其在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方面不如被告。再次,如果孩子直接由原告抚养,则被告的探望权利可能无法保障。
综上,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利益最优考虑,本院依法判决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
二审调解:收到判决后,原告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非婚生子由其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在二审中,通过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的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孩子三岁以前,孩子由魏某抚养。保证崔某充分的探望权,崔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孩子四岁到五岁期间,孩子由魏某和崔某共同抚养,保证双方充分的探望权,且双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孩子五岁以后,孩子由崔某抚养,保证魏某充分的探望权,魏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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