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如何处理?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如何处理?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收工程。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额,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果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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