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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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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疑不起诉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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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法律规定

 存疑不起诉法律规定的解析

存疑不起诉,又叫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但是仍然认为证据是不足的,也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北京刑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并未规定发现了新证据可以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一般认为对其被不起诉也是“不清不白”的评价,是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被不起诉人将会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如晋级、提升、调资等受到影响。

虽然该规定一定程度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保留对嫌疑人的公诉权,是积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疑罪从无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也是国际惯例,对于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理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或检察机关应作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而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