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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52条第三款规定

法律2.98W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52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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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52条第三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