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债券票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债券票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债券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通常简称为国债,或国债券。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0]104号
颁布时间:1990-04-01
实施时间:1990-04-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各种国家债券发行之前,均应印制国家债券票样(以下简称票样),以供鉴别真伪,不作流通之用。
二、票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每种票样的编号,均须由一号顺序起编,即000001起至100000止,捆扎分包,逐级下发,再由各级人民银行转发当地同级专业银行(含城市办事处)以及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公安、海关等)。
三、各经管票样的单位,必须建立“票样登记簿”(附式一),登记簿应分别按年度、债券种类、券别立户,并逐项将票样号码、张数记载清楚。收样单位应在摘要栏内记载收到“票样发单”编号;发样单位应在摘要栏内记载下发票样单位名称及“票样发单”编号。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票样,保管人因故变动,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由业务主管人员监交,并填制“国家债券票样移交清单”(附式二),移交清单与票样实物必须核对相符。
五、要建立严密的票样领、发、保管手续,防止票样遗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样遗失、被盗,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行,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六、发样单应填制“票样发单”(附式三,一式三份),随同票样寄予收样单位;收样单位检查无误后,应将回单(第三联)签章后寄回发样单位,粘附存根(第一联)备查。
七、各经办国家债券兑付和转让业务的单位,如发现票样流入市场,应予没收,并及时在没收的票样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要追查来源,并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上级行。
八、对因查验不严,误收的票样,应根据票样号码等线索追查。经查如非本行经管票样,应立即逐级上报,待查明责任后,票样流失单位须按票样金额将款项划付发现行,同时对造成流失的直接责任者要进行处理。
九、收样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应由发样行将票样收回并逐级上交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如因行政区划变动,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将票样转移情况逐级报告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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