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制度。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银发[2014]320号
颁布时间:2014-11-01
实施时间:2014-1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在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
债务证券是指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用以证明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进行偿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的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债券。当前实施的债券统计以债券发行统计表所列品种为准;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经济领土上(除港、澳、台地区)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常住单位。
二、报送机构及统计内容
报送机构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
报送机构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三、工作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采集编制债券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所债券市场统计工作管理与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汇总,并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按制度要求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协调有关报送机构加强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设债券统计信息系统,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债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
(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权分别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六)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债券统计数据共享。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报送机构开展有关数据共享,培训债券统计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债券统计数据及债券创新产品统计相关信息,及时反映制度执行情况。
(二)报送机构负责加强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设债券统计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共享和培训工作,保证债券统计顺利实施。
(三)报送机构负责制定债券统计基础信息采集实施细则,确保债券统计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
五、数据报送时间与规则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债券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4]320号)。
六、其他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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