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可以买卖法院判决书吗
当前中国对“买卖法院判决书”的行为没有禁止规定,也没有允许性规定。就已判债权,法律上并无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亦不大可能有禁止转让的约定。已决债权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本身依然具备一般债权的完整的可处分性,即债权人可以整体放弃或部分和解,也可以转让债权,这是对私权的处分。民事裁判文书只是确认债权的一种形式,使民事权利具有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并不能改变债权的可转让性,不应因判决所具有的公法因素而被禁止。因此,已决债权并不属于在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假设中国司法执行中没有保护,一切干扰司法的因素不存在的话,单从经济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买卖判决书”行为是可行的。
第一、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受让人对债务人有债权关系,这时通过“买卖判决书”可以通过受让人实现抵消债权的方式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方式不用通过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单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进行法定的抵消。
第二、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是债务人逃避责任,隐匿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是有一定的执行成本的。债权人在衡量成本之后,做出了转让判决确认债权的行为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的。每个人都会遇到急用钱的时候,当您把资金都投资出去了却又着急用钱怎么办?这时候债权转让就可以帮忙了,转让变现完成后,您可以收回本金还有一部分的利息可赚。
第三、受让人与债务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受让人来说实现债权更为可能。比如受让人与债务人有经济上的牵制,债务人不得不履行债务,可以说这种转让的债权是有利于经济的流通。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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