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增账号活跃度与虚假刷量等服务,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100万元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余博 娄晓阳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重庆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针对快手App平台的某智能云控系统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App系提供短视频记录、分享的社交平台。2021年,快手公司发现重庆某公司通过其某智能云控系统进行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为指定账号提供作弊刷量服务,并在提供转发视频作品服务时,对指定视频自动下载后重新发布时不再显示原发布者信息,并去掉所有水印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依托于快手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重庆某公司通过其某智能云控系统实施的上述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虚假刷量、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了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平台其他用户的利益。为规制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在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专条中规定了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兜底条款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重庆某公司提供的养号功能及转发视频服务,均依托于其某智能云控系统的批量化、自动化操作技术,并利用技术手段去除视频的原作者信息。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涉案某智能云控系统提供的养号功能,影响了其他快手用户的使用体验。同时,其去除水印的行为,影响了快手公司为用户提供的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化服务,妨碍了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使用者通过涉案某智能云控系统,侵害了他人的视频作品权益和快手App平台经营者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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