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婴儿因呼吸窘迫死亡,医院赔偿32万
新生儿肺透明膜病(hyaline membrane disease,HMD)又称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因组织切片镜检可见肺泡壁附有嗜伊红透明膜而得名,主要发生在35周以下早产儿,以生后不久进行性呼吸困难和呼吸衰竭为临床特点,是早产儿生后早期出现的危重急症和早期死亡的重要原因。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27日,邓女士因“停经36周,腹痛4小时伴流液1小时”至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就诊,初步诊断为:1.未足月胎膜早破;2.孕1产0孕36周L0A早产临产;3.妊娠合并轻度贫血。后邓女士于当日10点37娩出一男活婴,产儿出生后因面色口唇及全身皮肤青紫转新生儿科治疗,初步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早产儿;3.产伤致新生儿头皮水肿。2020年5月28日患儿经行相关抢救措施后宣布临床死亡。
维权经过:
患儿死亡后,家属来到我中心进行寻求法律帮助,在专业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与医院签署了《尸检协议书》,随后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1、尸检鉴定意见:
邓女士之子符合肺透明膜病基础上并发气胸、纵隔气肿、全身大范围皮下积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2、医疗过错及参与程度鉴定:
湘雅司法鉴定中心[2021]病鉴字第Y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之死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3、损伤计算
本案中除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之外,新生儿出生一天就离世的实际情况对整个家庭的打击和伤害特别巨大,因此中心律师为患儿家属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裁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我中心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质询回复函,解决了因疫情原因鉴定人不能出庭解答案件相关问题的局面,最终认并采纳了鉴定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院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女士各项损失323465.60元。
小律释法
因本案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追加第三人,即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邓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本案解决的是原告邓女士与被告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纠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在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另案处理,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赔偿主体为该医院。
小贴士
新生儿肺透明膜病(HMD)主要与孕周期和胎儿体重有关,胎龄越小,体重越低,发病率越高,其中剖宫产的早产儿较自然分娩的早产儿发病率更高。因此,做好孕期保健非常必要,对各种原因出现的不可避免的早产,产妇自身应高度重视,与院方充分沟通,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进行相应检查,给予早期治疗,降低早产儿的病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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