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诊医师与约定不一致,消费者维权获支持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三是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订立和履行合同。就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来说,是否构成欺诈主要看三点:一是该医疗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项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项目的资格要求。二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医美合同、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会影响到医美消费者的判断和决定。三是医疗产品是否合法正当使用,是否超出产品的适用范围。医疗美容机构若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或几项,足以影响医美消费者的判断,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实施相关手术,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以案释法:2021年6月28日,王某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公司预约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公司称帮其预约刘医生,王某表示同意。2021年7月1日王某在进行红蓝光项目时,发现面诊人员并非刘医生,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王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卫健委随后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认定某美容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王某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本案中,王某在预约时某美容公司明确了为其进行诊疗的医生为刘医生,王某到该公司进行诊疗时应由刘医生为其进行治疗。加之在大众点评的交易快照中记载的内容可知,王某所做的红蓝光项目应由医生提供面诊,结合红蓝光项目的操作过程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事由可知,红蓝光项目的操作需要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而在王某就诊的过程中,刘医生未为王某提供面诊及操作具体项目,故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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