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上头电子烟”,沪一男子一审获刑7年
贩卖“上头电子烟” 沪一男子一审获刑7年
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案,被告宋某当庭认罪认罚,一审获刑7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庭审现场。
宋某自称是一个卖电子烟的,但他卖的电子烟却特别容易让人“上头”。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今年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成分。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宋某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本案中,快递、闪送扮演了重要角色。宋某就是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宋某的销售模式不是个案。”张忠平说,近年来,在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新型毒品案件时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张忠平表示,静安区检察院还将进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递行业毒品犯罪监督管理问题,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图片提供:上海静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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