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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運輸合同樣書

海上運輸合同樣書

海上運輸合同樣書

訂立合同雙方:

(簡稱甲方)委託 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 (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 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 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第五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 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 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 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證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 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代 表 人: (簽章)

開户銀行:

帳 號:

年 月 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