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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產品運輸通用合同

化工產品運輸通用合同

化工產品運輸通用合同

託運人(甲方) : 承運人(乙方):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車牌號: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運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化工產品公路運輸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貨物是指以溴素起運地點、到達地點和收貨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甲方銷售訂單生成的提貨單為準。 第二條 貨物承運日期和運到期限 貨物的承運日期以甲方銷售訂單生成的提貨單的日期為準,乙方需在甲方銷售訂單下達之日起開始組織運輸,乙方應在5小時內將產品送達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倉庫。 第三條 貨物包裝標準 產品按照生產企業或國家有關規定包裝標準包裝裝運。 第四條 運輸車輛、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保證運輸車輛安全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產品的運輸要求。運輸液體貨物的罐車應符合國家危險化學品裝運條件,清洗乾淨,不得有任何污物、雜物,並保證運輸過程中外包裝與貨物完好無損。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1.乙方憑甲方指定的提貨憑證到甲方指定倉庫(罐區)提貨,在提貨地點和到達地的裝卸車由乙方負責。 2.乙方的承運責任期間由產品裝上乙方委託的運輸工具時起,至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貨物到達地交付收貨人時止,本合同約定的貨物在此期間發生損毀、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3.乙方裝卸載貨物時的數量應與甲方提供的提貨憑證保持一致,如乙方裝卸載貨物時的數量與甲方提貨憑證數量不一致時,扣除合理的運輸損耗和計量誤差外,損失部分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運雜費和結算方式 1.貨物運價按照200元噸的運輸費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 2.運輸結算數量以乙方每次提貨時提貨單上的數量為準。 3.運輸費用達十萬元時結一次帳,乙方出具詳細運輸清單,經甲方確認無誤後,甲方以承兑方式支付全部運輸款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對乙方運輸資質、信譽、運力進行考核、把關、監督,對乙方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直至取消乙方運輸甲方貨物的資格。 2.化工產品委託乙方運輸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取消託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抵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並按有關規定支付所需費用。 3.甲方對運輸的化工產品應按照甲方生產企業標準進行包裝,產品包裝牢固,並且遵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產品內不得夾帶禁運物品。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及承運工具、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必須有齊備的國家政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及牌照。 2.乙方要確保貨物運輸質量及安全,在合理期限內按時將貨物送達收貨方並由收貨人簽收。及時向甲方反饋運輸過程中的相關信息。 3.裝車時,乙方必須仔細清點數量、型號與提貨單是否相符,提貨後出現貨物短少、被盜、被搶、雨淋、破損、交通意外等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必須將承運的貨物按時、完整、準確地送達甲方指定地目的地。在貨物到達以後,乙方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4.乙方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時應及時與甲方聯繫,在聯繫到甲方之前應謹慎的保管貨物,保證貨物的安全。 5.乙方在化工產品承運期間內提供盡責的服務,由專人隨時掌握貨車行蹤並向甲方提供運輸進度信息,遇到突發事件馬上向甲方報告。乙方應在貨物發出當天將發運信息按照規定格式以電子版或傳真形式傳到甲方。 6.乙方運輸過程中要確保貨物安全,如有丟失、破損、雨淋或其它原因造成化工產品損失(不可抗拒力除外),乙方應按損失貨物的市場價賠償甲方損失,並且賠償甲方支付的受損貨物的包裝費、運雜費和保險費。 7.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轉委託 第三人。乙方轉委託的,本運輸合同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8.乙方應按貨物實際價值投保貨物綜合險,並將保險單位附本交甲方保留、確認。 9.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應保證甲方的貨物優先運輸。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單方改變貨物運輸價格。 10.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路線、目的地,不得弄虛作假,在沒有得到甲方同意的前提下運輸途中乙方不允許私自換車。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一方對於由於履行本合同而瞭解或接觸到另一方的機密資料和信息(下稱“保密信息”),應保守祕密;非經另一方書面同意,該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一旦本合同終止,該方應將載有保密信息任何文件、資料或軟件,按另一方要求歸還另一方,或予以自行銷燬,並從任何有關記憶裝置中刪除任何該等保密信息,並且不得繼續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2.雙方同意,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二條將持續有效。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運輸需求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4.合同解除,不影響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 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委託人(甲方): 被委託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 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