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2021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醫療事故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後,應立即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同時向病人通報、解釋。
2、收集、保管好醫療事故相關原始資料,封存現場實物原始資料和現場實物均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時封存和啟封,防止塗改、偽造和銷燬。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註明。
3、由醫療事故鑑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病人死因時,遇有不能確定病人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整理,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4、對醫療事故的責任入進行查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有哪些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發生醫療事故以後,院方應該第一時間向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告,特別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這種重大醫療事故,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介入處理之前,院方不能單方面銷燬相關的證據材料,否則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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