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一、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以事前防範為主,防患於未然。要做到有效防範醫療事故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醫療事故預案是在醫療事故出現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應程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係。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
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
1、和解: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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