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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分娩嬰兒臍帶繞頸窒息,醫院未盡規範搶救嬰兒死亡,醫療糾紛醫院被判鉅額賠償

案情簡介

孕婦分娩嬰兒臍帶繞頸窒息,醫院未盡規範搶救嬰兒死亡,醫療糾紛醫院被判鉅額賠償

兩原告王某與張某某是夫妻,原告王某於2012年5月2日到被告深圳某醫院住院準備分娩。原告孕期也在被告處作過多次B超等產檢,住院後被告給原告及胎兒作全面的產前檢查,各項檢查結果及指標均正常,被告B超檢查發現胎兒可能存在臍帶繞頸的風險。5月3日4時45分原告順產分娩一男嬰,但見孩子身體發紫。產科醫生説嬰兒窒息,要通知兒科醫生來會診,兒科醫生會診後告知原告説嬰兒病危需進行搶救。當時醫生説要將嬰兒轉送市兒童醫院搶救,但被告卻沒有救護車,並且被告僅有的一台呼吸機也因長期未保養不能使用,無奈之下只能將嬰兒轉入被告本院的兒科住院搶救。原告及家人見此情形心急如焚,一再央求醫護人員儘快搶救。轉入兒科後一個多小時約在3日上午6點左右,被告告知原告嬰兒死亡。原告及家人得知此消息悲痛萬分,無法接受。

事發後被告的相關醫生護人員及負責人都安慰原告及家人,表示醫院會就嬰兒死亡對原告進行賠償,並勸説原告儘快將嬰兒屍體火化。原告同意將嬰兒火化後再與被告協商賠償時,被告態度卻完全轉變,始終不明確回覆原告的賠償要求。因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委託李瓊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支付死亡賠償金、一次性賠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86萬餘元。原告起訴認為被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原告王某為高危產婦,在產檢時醫院已經預測到原告胎兒存在臍帶繞頸分娩時有風險的情況下,在分娩時及分娩後嬰兒發生窒息時未對嬰兒採取及時、必要、有效、規範的救治措施,甚至延誤救治,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造成原告兒子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被告應當對原告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醫院承擔50%責任並賠償原告43萬多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原告與醫院協商未果,委託李瓊律師向法院起訴,李瓊律師接受委託後先與原告一同到醫院要求封存並複印了全部病歷資料,同時認真查閲分析了病歷,找到了醫院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規範的問題,向原告詳細分析了案情,明確了訴訟請求中主張賠償的數額,向原告告知了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中的訴訟程序及相關醫療損害責任司法鑑定的知識。證據及起訴資料準備完整後李瓊律師及時向法院起訴立案,併成功為原告向法院申請到了緩交訴訟費。在舉證期限內律師提出了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鑑定的申請,並要求由醫院先支付鑑定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案件後組織原、被告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質證,並依據原、被告的申請組織搖號確定了鑑定機構,同時法院指令由被告醫院先行墊付鑑定費用。鑑定機構接受法院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委託後組織了醫患雙方進行聽證,根據證據作出了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意見,鑑定意見認為醫方違反相關診療規範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屬同等因素,參與度比例為41-60%。被告不服鑑定意見,並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法院二次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雙方律師圍繞本案醫方的過錯進行了激烈辯論,被告對出庭的鑑定人員進行了質詢,鑑定人員一一解答回覆了被告的質疑。

經審理後,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50%共計43萬多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經二審開庭審理及再次激烈的法庭辯論,二審法院採納了被上訴人(原告)的意見,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案件取得了原告滿意的結果,撫慰了家屬悲憤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