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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否能轉讓

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準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聯繫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因此,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行政許可是否能轉讓

(1)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正是被許可人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才頒發許可。如果被許可人轉讓這種許可,實質上是對整個資格資質制度的破壞,也侵犯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

(2)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四條

 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