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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效力行政處罰法哪個優先?

《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是優先於《行政處罰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鑽研《食品安全法》時,擅長於深挖專業領域,往往會缺乏從宏觀的視角,從法律體系整體層面對食品安全法律規範進行把握,例如忽視對《行政處罰法》相關原則規定的運用。無論是執法監管實踐還是食品行業從業人員,都需要避免這一傾向。

食品安全法效力行政處罰法哪個優先?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食品安全領域的國家的法律,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

《行政處罰法》同樣是國家層面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食品安全法》與《行政處罰法》兩者規範的法律關係本不同。然而,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規範時,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這兩者就產生了關聯。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反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對於我國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的規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罰款、行政拘留、停產停業、停止違法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