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提交?
一、行政機關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提交?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撤銷執行申請書則一般是交給法院的執行立案窗口。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先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後,會向申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
2、法院執行立案後,即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具體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3、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的法官負責執行,不是由原生效判決的主審法官負責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怎麼執行?
第一、仲裁裁決需要並能夠在有關國家領域內執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執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境內執行的,只有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有居所或有財產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才能夠承認和執行。
第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行為存在。即仲裁裁決作出後,依照裁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裁決確定的最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該仲裁裁決。
第三、必須有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開始承認和執行程序。法院不得在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承認執行。仲裁機構也不得在裁決作出後直接交法院執行。
第四、接受申請的法院應具有管轄權。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管轄權的法院,從地域管轄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請人居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從級別管轄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是需要撤銷的申請書並且提交之後才能撤銷,仲裁裁決的執行需要並能夠在有關國家領域內執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行為存在,必須有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法院應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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