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存款侵權責任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1、侵權行為的一般訴訟時效
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為3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侵權行為的特殊訴訟時效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一些特別法中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也不盡相同。《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
3、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規定為20年。在《產品質量法》條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應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因為持續發生的侵權行為是一個完整的行為,在該行為未終了之前,損害後果無法確定,難以請求損害賠償。在持續性侵權行為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然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而其請求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自應待損害程度確定知悉後起算。亦即在連續侵權行為中,在侵權終止前並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問題。
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發生者,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斷髮生,因此針對不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亦應分別計算,而超過訴訟時效部分的請求權亦不斷消滅,亦即超過訴訟時效的侵權部分,因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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