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行政處罰聽證是否應當公開進行?
為了充分的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我們國家規定,對於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決定之後,某些,某些範圍的案件當中是可以舉行聽證的,聽證的舉行他遵循一定的程序,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反壟斷行政處罰聽證是否應當公開進行?
一、反壟斷行政處罰聽證是否應當公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二、什麼是行政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複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聽證的話,沒有特殊情況都必須要進行,公開,但是如果涉及到國家祕密以及商業祕密的情況就不需要進行公開,並且在舉行聽證的時候,需要法律規定的流程,也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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