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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駕頂包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我們跟自己的親人之間相處尚且要有一定的原則的,就更不用説是身邊關係比較親密的同事或者是朋友了,幫助這些人員做什麼事情的時候也要堅持一個最基本的底線。小編實在是搞不清楚有些人會替自己所謂的朋友去換駕頂包的這種做法,甚至在換駕頂包以後,擔心的問題是換駕頂包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換駕頂包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換駕頂包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頂包駕駛員涉嫌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後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多發,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讓人頂替的情形有多種。有的肇事者讓同車人頂替或者打電話讓人來現場頂替;有的肇事者逃離現場後叫頂替者到現場或者去公安機關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上説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並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交通事故頂包怎麼處理?

關於“頂包”行為法律責任的區分,首先,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主觀上讓他人頂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一般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離開現場,聯繫朋友,預謀頂罪事宜。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頂替人向交管部門作虛假供述。因此,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並適用肇事後逃逸情節予以量刑。

這種行為還有極端的情形,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沒有死亡,找人頂替交通肇事行為,又指使“頂包”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進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這種情況下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另外,肇事者的行為還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找人頂罪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甚至造成錯案的嚴重後果。肇事者採用唆使、賄買、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偽證,讓頂替者出於各種原因自願或不自願甚至被迫陳述虛假事實,包庇犯罪行為。

在文章的最後小編提醒大家一句,換駕頂包的行政處罰這種説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換駕頂包是有可能已經涉嫌了包庇罪,構成包庇罪的情況下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跟一般的行政處罰這是天壤之別的。而且現在各種拍照技術都非常的先進,就算是別人讓自己頂包,做什麼事情的時候要一定理智,不能這麼衝動的。

標籤:換駕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