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是什麼意思?
一、行政處罰聽證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的聽證,類似於刑事司法但又不同於刑事司法,因而就不能單純採用刑事司法規則。同時,聽證所要解決的是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糾紛或衝突,不同於民事司法所要解決的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糾紛或衝突。因此,在聽證中就要根據需要,靈活地採用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規則。例如,聽證當事人在聽證中儘管處於類似於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被控地位,但卻不能完全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地位認定,而應給予其某種民事司法當事人的地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也宜適用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規則。對受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儘管所作陳述可以作為證據,也不宜適用刑事司法規則而認定為聽證中的證人,應適用民事司法規則將其認定為第三人,以便與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後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相一致。
二、為什麼還要進行執行聽證程序?
執行聽證是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異議人,採用聽證會的形式(參照民事訴訟庭審程序)聽取當事人陳述,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據此做出相應處理的執行活動。
執行聽證由執行法官主持,主要圍繞執行異議是否成立、被執行人有無執行能力等問題進行舉證、質證,用以查明執行案件事實,確定執行方案。執行聽證制度的設立,意在確保執行公開,保護當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但是,為保障執行的效率,法律並未規定所有執行案件均須召開聽證,法院應視案情而定。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主體不服的;
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
6、重大議案的執行監督案件;
7、當事人對評估、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
舉行聽證程序是為了解決相應的糾紛,並且要善於利用聽證程序的作用,結合刑事還有民事的司法規則進行聽證,適用執行聽證的情況包括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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