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跟職務侵佔有哪些不同
一、挪用資金罪跟職務侵佔罪有哪些不同
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用。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資金。
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四是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產挪作他用。因其主觀上準備歸還,故一般不採取塗改帳目、冒名取款等祕密虛假手段,而職務侵佔罪的手段由於職務不同、作案條件不同及行為人的個體差異呈現出多樣化特點。
二、職務侵佔屬於哪一類犯罪?
職務侵佔罪屬於侵犯財產權的犯罪,是結果犯。
職務侵佔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犯罪中規定的,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所以,職務侵佔罪屬於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是結果犯。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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