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有什麼標準
一、最新挪用公款罪立案有什麼標準
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對“超過三個月未還”“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在處理挪用公款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務處理。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個月的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3.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
4.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5.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6.有關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動”,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括其他違法活動。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時間的長短以及數額的大小,對於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刑法對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定罪的條件,有的有挪用時間的限制,有的沒有時間限制,因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具體掌握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
-
新的私分國有資產罪判多少年
一、新的私分國有資產罪判多少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是怎麼規定的?
由於我國經濟的發展,着眼於利益,職務犯罪案件近年來總是時常發生。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在案件中,如果有自首情節一般會從輕或減輕處理,職務犯罪也不例外。那麼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一、關於自首...
-
職務侵佔可以在刑偵立案嗎
不可以。該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一般在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立案偵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經濟正在實現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其中,國有制企業的發展對國民經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着國有企業的改制,國有企業的發展更加的突飛猛進,但是,其中還是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企業中職工挪用公款、受賄等職務犯罪。那麼,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