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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法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訴法期限是多久?

一、我國刑訴法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二、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刑事訴訟包含眾多司法取證和審查、審理、判決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時限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應的刑事訴訟取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時限進行延長,以合理準確的判定。另外,對判決不服或者有異議的也可以在相應時限內進行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