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強制措施扣押的物品要發還嗎
一、解除強制措施扣押的物品要發還嗎
一般物品要發還,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扣押物品後,扣押期限不超30天,在扣押期間要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作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是屬於違法物品的,可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二、行政機關扣押貨物不開清單該怎麼辦
行政機關在執行相關執法活動中往往會採取扣押相關的貨物,通常扣押貨物是需要開具相關的清單的,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開具相關的清單的話,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話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行政機關查案時扣留物品的,沒開具扣押清單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維權。
此外,扣押是行政機關強制扣留公民、法人的財產,限制公民、法人佔有、使用和處分其財產的措施。它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扣押的目的在於防止涉嫌違法的行為人轉移、隱匿、毀壞證據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扣押後,被扣押的財產一般由採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對於被扣押的財產,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產,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的機關是可以對違法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的,而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限制人身的自由以及扣留扣押物品等等,而採取強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損害的擴大,如果解除措施是可以發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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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載明受害人的個人信息;2.需簡述案件信息,如時間、地點、人物等;3.若造成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諒解書應該寫明賠償已達成的協議。4.諒解書的重點是要表達清楚,已經得到受害者的諒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