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內的,那受害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對於這類案件原則上是不告不理。那此時受害人應該怎麼來提起刑事自訴呢?也就是説提起自訴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自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如果屬於公訴案件,那就是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部門來立案偵查,而要是自訴案件則通常就是由受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訴了。此時舉證責任也應該有自訴人自己承擔,為了避免出現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情況出現,此時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收集證據,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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