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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能不能定罪

詢問筆錄能不能定罪

詢問筆錄能不能定罪

證據一般分為物證和言辭證據兩大類,主觀證據是一個很理論的概念,實際中不會直接使用。對於言辭證據,如果僅僅只有被告一人的口供,這是不能定罪的,刑訴法中有明確規定。但是假如只有人證的話,理論上可以定罪,不過也由於受到刑訴法對前面一種情況的規定影響,僅僅只有其他人證的情況下,法官要根據極度審慎的原則確定。

1、對某個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是有條件的,僅僅憑舉報還不立案,還要核查屬實。更不能憑主觀認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並可按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才能立案。如:消保部門對某個經營者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得到了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報告》,證明經營的產品不合格,就可以立案了。《檢驗報告》就是在立案前取得的證據。同理,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就説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是立案的材料,獲取證據在前,立案在後。

第六十一條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

3、《行政處罰法》並沒有對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證據作出規定,只是對適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中應當遵守的程序作出規定,也就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問題。執法人員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來源於法律的授權,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閲、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見,法律規定有舉報、涉嫌違法的就可以行使調查、取證的職權,而不是立案後才可以行使取證的職權。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詢問筆錄是立案之時必須要進行的過程,但是通常來説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來用,通過詢問筆錄來確定處理的方向,所以説詢問筆錄是最快能夠發現線索的方法。詢問筆錄能不能定罪,一般來説不能,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定罪 詢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