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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