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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

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造成一些刑事案件,而一旦發生此類案件後相關的公安部門就會介入調查,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這時候最大的爭取就是取保候審,那麼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適用對象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 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在滿足上述的四個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而且具體的執行程序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部門來執行,詳細情形可以諮詢當地律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