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認定
對於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譭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36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的最多的通信也就是通過一些聊天工具進行的聊天和打電話了,對於公民的通信除非是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則是不能隨意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不然就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也就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當然這個時候還要看是否符合了法律中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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