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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中止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一、主動中止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主動中止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佈: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二、構成要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着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大多數國家的犯罪中止屬於犯罪未遂的一種特別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兩種,但在處罰時對中止有特別規定,如現行《刑法典》第22條規定:“行為人已直接實施犯罪,而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是未遂犯”,第24條第1項又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也有少數國家將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確加以區分。可見我國的未遂犯即大陸法系的障礙未遂,而犯罪中止則是中止未遂。應該説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着十分明顯的區別。

案件的犯罪者應積極的配合我國辦案機關的調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還應考慮案件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影響情況進行辦理。對這類人員造成的犯罪案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