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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一、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嫖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處罰種類及依據

(1)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公安機關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同時該辦法第九條規定“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2、處罰的自由裁量問題

決定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時行政執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適用,全國各地行政執法機關基本上都嚴格執行。

決定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時行政執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從行政執法實踐看,北京基本上都適用行政強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適用行政強制教育。

3、爭取從輕處罰途徑

行政相對人被拘留後收容教育處罰決定出來之前,爭取行政執法機關不作出收容教育的決定。例如向執法機關證明行政相對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週歲以內嬰兒的、 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等,這些都可以不適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處罰決定做出以後,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積極表現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單純的嫖娼行為其實只會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此時就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治安拘留,同時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過我們也要注意,其實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嫖娼的過程中還伴隨着其他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就會讓嫖娼行為轉變為刑事犯罪。

標籤:嫖娼 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