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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有哪些

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過程中要是作偽證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涉嫌構成偽證罪或妨害作證罪。這兩者都是《刑法》中規定的關於作偽證的犯罪,但是他們之間也是存在了較多不同點的。那麼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在犯罪客體上都侵犯了公安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兩罪都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等。但兩罪也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後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此點區別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偽證罪必須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偽證,而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則無此限制。

2、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的場合在客觀方面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贅述。後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之中,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四類人。

4、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前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罪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作偽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

綜上可知,偽證罪與妨害作證罪之間主要是有四點不同,包括犯罪客觀方面、犯罪行為發生場合、犯罪主體以及犯罪故意的內容。具體的內容,大家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