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構成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認定重婚罪需要的證據有:
1、配偶與第三方經過合法登記的結婚手續,或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需要蒐集結婚登記偽造結婚證證據,重婚者與第三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還可以蒐集有婚外情一方與第三人存在長期穩定的同居生活證據、雙方在一起的親密照片、錄像、短信等,此外,還有親屬或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重婚案為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需要被害人主動起訴,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後,當事人在蒐集證據時可以請求警方協助調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司法實踐認定
實踐中,社會意義上婚姻關係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實婚;事實婚加法定婚;事實婚加事實婚等四種。對於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1.行為人前後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後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係相對待並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還需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係成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後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為的,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對於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於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於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後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條解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於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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